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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印案是發生在明代洪武年間,因空白蓋印公務文書而引發的案件。此案在當時受到明太祖朱元璋相當程度的重視,並因此誅殺數百名相關官員。

史學家說空印案的發生是朱元璋小題大作,藉故發揮,以維護專制皇權的權威,因此大開殺戒,因此判定空印案是冤案。

節錄于維基百科上的案由:⋯⋯
明朝時每年地方都需派人至戶部報告財政收支賬目,所有賬目必須和戶部審核後完全相符方能結算。若其中有任何一項不符就必須駁回重新造冊,且須再蓋上原地方機關大印才算完成。因當時交通並不發達,往來路途遙遠,如果需要發回重造勢必耽誤相當多的時間,所以前往戶部審核的官員都備有事先蓋過印信的空白書冊以備使用。

由以上可知,空印案之發生源自於古代交通不便,而明朝的稅務制度過於繁冗,導致官員便宜行事下的”潛規則”。
這個”潛規則”按照今日之說法就是空白支票。 


空白支票又稱不記名支票(Cheque payable to bearer)是指:單位簽發的沒有填寫收款單位名稱,沒有付款日期,沒有付款金額,而已經加蓋了印鑒的支票,有時也包括未經簽章的支票。該種支票一般在無法提前確定購貨單位或購貨金額的情況下使用。支票上不記載收款人姓名,只寫“付來人”(Pay bearer)。取款時持票人無須在支票背後簽章,即可支取。此項支票僅憑交付而轉讓。該支票一旦丟失會給單位造成損失(誰揀到了都可以在上邊無限制的填寫使用金額)

而空印案的嚴重性也在於此,拿了一本蓋了印的空白文書,當中可以上下其手的地方可多了,這樣不只是欺瞞朝廷,而且會給國家的稅務帶來損失與短報,當中更可以任由不肖官員從中獲得巨大利益。
這樣的情況下,朱元璋自然是要大發雷霆,要處死罪犯一干人等。
不過這樣的案件確實也是冤案,有元一代便是這樣做,明代不過承襲元代的做法,這樣的做法事前法律並沒有規定不行,既然沒有不行,朱元璋的懲處就犯了兩個過失。
1. 子張曰:「何謂四惡?」  
子曰:「不教而殺謂之虐。不戒視成謂之暴。慢令致期謂之賊。猶之與人也,出納之吝,謂之有司。」
2. 法外加刑,破壞了法律的專業與威嚴。

朱元璋並沒有給底下行政官員一個規章,甚麼可以做,甚麼是不可以做,所以官員幾乎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殺,其冤一。
朱元璋向來執法無情,視法律為至高無上的權威,但明開國並未將空白文書蓋官印視為違法,朱元璋自己蔑視法律法外加刑,其冤二。
因此空印案雖然是危害國家經濟的重大經濟案件,但是由於法律的疏失,間接導致不少人員因此冤枉下獄以致丟失性命,朱元璋確實是一個蠻莫名其妙的君主,只能歸罪於歷代開國之君鮮少有如朱元璋這樣的乞丐當皇帝,因此才鬧出此等笑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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